近日,通州警方围绕出租房屋安全隐患持续加大清整力度,全面督促房屋出租人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各类安全隐患及时发现整改出租房 。
案例一:房屋出租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9月4日,通州公安分局于家务派出所在于家务乡东马各庄村一出租房内查获一违法窝点出租房 。经进一步工作查明,该房屋出租人周某未履行定期检查出租房屋使用情况等安全管理责任,致使出租房屋被利用从事违法活动,存在治安隐患。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周某限期改正,并给予其罚款处罚。
法律法规: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建筑、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安全规定和标准;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出租房 。
案例二: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
9月4日,通州公安分局玉桥派出所在辖区玉桥东里小区开展出租房屋检查时,发现房屋出租人袁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出租房 。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袁某罚款处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出租房 。
通州警方提示
房屋出租人应当主动与属地派出所签订《租赁住房治安责任保证书》,依法履行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责任,按规定登记申报租住人员信息,定期检查出租房屋使用情况,发现出租房内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违规经营短租住房出租房 。违反相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来源:通州警方在线